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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改委发布
工商业分时电价机制调整方案
分时电价机制的实施范围暂不作调整,即:湖北电网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用电执行分时电价,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商业用电和机关、部队、学校、医院、城市公共照明等非居民照明用电除外。电热锅炉、冰(水)蓄冷空调等电储能用电执行分时电价。
国家和湖北省现行政策文件对分时电价实施对象另有单独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尖峰时段: 7月、8月20:00-22:00,其他月份18:00-20:00(共2小时)
高峰时段: 7月、8月16:00-20:00、22:00-24:00,其他月份16:00-18:00、20:00-24:00(共6小时)
平 时 段: 6:00-12:00、14:00-16:00(共8小时)
(一)抓好落地实施。电网企业要对分时电价收入单独归集单独反映,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负荷曲线变化、系统峰差、用户调峰情况和相关收入等情况报告省发改委。
(二)抓好宣传引导。各地发改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采取多种方式告知有关用户,多渠道开展政策解读,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三)抓好监测评估。省发改委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跟踪监测电力供需状况、系统峰谷特性、新能源消纳动态和价格变化等情况,定期评估执行效果,加强分析研判。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市场形势等发生重大变化,省发改委将适时调整完善。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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